“被告人身份呈現出明顯的年輕化特征。”上海市崇明區(qū)檢察院近日對外通報,該院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辦理的開設賭場案件顯示,在互聯網技術影響下,非法賭博業(yè)呈現了由線下實體賭場轉為線上網絡賭場的趨勢,且80后、90后年輕被告人的出現值得警惕。
在一起12人開設賭場案中,各被告人分別擔任公司的負責人、管理層、業(yè)務員、客服等職務,明知是賭博軟件仍提供廣告推廣、互聯網接入等服務牟利,其中有7人是90后,4人是80后。
這與傳統(tǒng)的線下賭博有著顯著差異。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,傳統(tǒng)線下利用“二八杠”、賭博機等形式開設賭場,被告人多數曾因賭博、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,有的甚至受過多次處罰,他們往往是在“不愿正常就業(yè)”或“難以找到工作”的情況下,選擇了開設賭場這一“成本低、回報快”的犯罪行為。
但網絡賭博更多依托于互聯網技術,被告人有專業(yè)技術、有文化,屬于“能找到不錯工作”的人群。“不少年輕人初出校門,本身法律意識、防范意識較弱,在就業(yè)時容易輕信招聘方的資質及宣傳,對工作內容的合法性缺少辨別能力,或雖然意識到工作內容違法卻抱有僥幸心理?!鞭k案人員說。
2018年以來,崇明區(qū)檢察院受理開設賭場類案件中,共提請批準逮捕53件81人,提起公訴53件91人,其中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犯罪的比重有明顯上升。數據顯示,2018年崇明檢察院辦理的開設賭場類案件中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占比43.48%;到2019年這一數字上升至66.67%;到2020年10月,進一步上升至70.59%。
除了用微信、支付寶等支付手段進行轉賬等操作,還有一部分人玩得“更高級”。比如,通過為賭博軟件提供廣告推廣、技術支持或經營賭博軟件的,有6件31人;在棋牌軟件對決后,再到通信軟件結算的有22件26人。
據介紹,不僅運用的賭博手段“高級”,新型的網絡賭博還設置了不同的“層級分工”——從傳統(tǒng)的“個別經營者”逐漸轉變?yōu)閷蛹壏置?、形成?guī)模的“共同犯罪”。而在傳統(tǒng)的實體賭場,經營者為了減少分成,往往會盡量減少賭場內協助人員的數量;不同賭場的經營者之間為了爭奪“客源”,通常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。隨著實體賭場轉移至線上,常常需要資金投入、技術支持等多人合作,形成共同犯罪的鏈條。在初步架構形成后,為了擴大不法利益,需要不斷招募下線、發(fā)展下級代理,從而形成層級分明的“金字塔型”犯罪網絡。
例如,在一起“地下六合彩”開設賭場系列案件中,就出現了明顯的“金字塔型”層級。金字塔的底部,是廣大的“投注人”,他們在莊家處或者通過代理人在莊家處下注,按照莊家事先設置的賠率獲得相應的中獎額;金字塔的中層,是收取投注的中間人,他們是莊家的代理人,以“投注人”的投注額為基數從莊家處獲得固定比例的收益。在新型網絡賭博中,這個中層又可以發(fā)展出多個層級,包括技術人員、廣告投放人員等;金字塔的頂端,就是組織賭博的莊家。
“地下六合彩”其實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,它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出現。但在網絡發(fā)展的背景下,這類案件越來越隱蔽,越來越難發(fā)現和辦理。
“六合彩”是由香港獎券管理局官方主辦,委托賽馬會經營的一種獎券的形式公眾博彩活動,是香港地區(qū)公開發(fā)行的合法獎券游戲,其所籌集到的資金由香港政府支配,俗稱“六合彩”。根據彩票管理條例,“六合彩”在內地不能發(fā)行。“地下六合彩”其實和香港“六合彩”本身并沒有關聯,只是假借“六合彩”的中獎號碼來接受投注。其基本形式是“莊家”自行設定賠率,在內地接受投注,這些投注的資金不會流入香港合法的彩票機構,而是待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公布后,由莊家兌付獎金、自行結算。
檢察官介紹,“地下六合彩”不采用香港“六合彩”彩票的書面憑證形式,而是采用更為隱蔽的方式開展活動,目前微信已經成為莊家接受投注的主要渠道。發(fā)一串數字,就可以完成線上投注。
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,一般來說,“地下六合彩”莊家設置的賠率約為1∶40,“有人計算過一個概率,即使在有輸有贏的情況下,很多期下來后,莊家總共贏的錢為總投注額的18.37%。”在這樣的情況下,莊家只要有足夠的本錢作啟動資金,以防頭幾期有人中大獎即可。莊家在這場不公平的賭博中占“絕對優(yōu)勢”,而如果中獎人多了,莊家則會選擇“跑路”。
值得警醒的是,這種“地下六合彩”通過人們日常熟悉的生肖、猜圖、謎語等民間文化的包裝,有著較強的“娛樂性”,幾乎對全年齡段“通殺”。它沒有復雜的規(guī)則和數字,參與門檻低,文盲、少年、老人都能看懂、會玩。
根據現有案例,“地下六合彩”泛濫的主要地區(qū)是中小城鎮(zhèn)鄉(xiāng)村地區(qū)。
這些隱藏在浩如煙海的網站和App中的線上賭場,很難被發(fā)現。
有些組織者在即時通信類軟件中開設群聊,組織賭博人員在棋牌類App中進行正常游戲,然后根據輸贏點數,在群聊中以收發(fā)紅包的方式結算賭資,組織者從中抽取臺費;有些賭博群的參賭人員可以達到數百人,成員之間口口相傳,賭博群能在短時間內發(fā)展壯大,線上賭場牟取的利益甚至高于實體賭場;還有的人通過“解散舊群重組新群”的方式逃避監(jiān)管,棋牌游戲往往無需實名制,登錄方式也多種多樣,涉案人員的真實身份較難查清。
岑某某、施某某開設賭場案中,檢察院就遇到了“10元臺費”查不清的情況。
這起案件中,岑、施二人自2019年6月至12月在即時通信軟件建立賭博群發(fā)展群成員,并且制定了賭資結算規(guī)則,通過利用“天天福建十三水”棋牌軟件組織賭博人員進行棋牌游戲,然后根據輸贏在聊天群里結算賭資和臺費,二人以每局收取10元臺費的方式抽成。
這“10元臺費”的認定,給檢察機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。承辦人關注到,金額為10元的轉賬記錄數量非常多,但有些10元轉賬是標注了“臺”字或同音字、形似字,而有些10元轉賬是沒有標注的。岑、施二人及參賭人員均指出,標注為“臺”“T”“tai”等字樣的為“臺費”,其余10元轉賬均不是。審查起訴階段,考慮到二人賭博經驗豐富,檢察官不僅重新逐條統(tǒng)計、核對,而且還將前述轉賬證據逐條向二人及其值班律師或辯護人進行開示。最終認定兩名被告人收取臺費7.6萬余元。
線上賭博不但隱蔽,且規(guī)模更大、犯罪金額更高。數據顯示,在崇明區(qū)檢察院2020年1月到10月辦理的開設賭場案中,一個賭博群的參賭人員通常達數百人。例如,朱某某、張某某組建的賭博群參賭人員分別達690余人、530余人。而在李某某利用賭博網站開設賭場案中,單案犯罪金額就高達700萬余元。值得注意的是,這些非法錢款往來與正常收發(fā)紅包混雜,較難從正當錢款往來中區(qū)分出來。
(王燁捷)